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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