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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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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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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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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