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报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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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受托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佐证资料的,纳税人、受托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