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资讯 > 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如何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如何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6-08-06 14:25: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二、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

内容不是您需要的?直接在线咨询代理记账相关问题,帮您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二、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

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如何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三、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附件),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记账

服务价目表

获取报价

【来一方财税:www.laiyifang.com】提供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财税疑难问题

关键词 热点问题
企业顾问全天在线
代理记账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公司注册
立即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