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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中《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附件1)的规定
《裁量基准》中所称的“首次”、“二次以上”、“二次”、“超过二次”,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在税务管理系统内存在同一项违法行为记录的次数。第16项、第17项所称的“次”,是指逾期未申报次数。同一纳税申报期内,存在两个以上税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一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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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1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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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