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中《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附件2)的规定: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序号
事项
适用条件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涉及发票25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丢失发票
丢失的发票属于已明文规定失效、开票系统已实际停止使用或者纳入信息化管理(包括发票信息已上传或者在线上开具)的发票等,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六、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