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